11月26日,南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,撤销原判,改判西峡县建设局赔偿严某经济损失86305.67元,精神抚慰金10000元。
南阳中院在对本案做出判决的同时,亦向西峡县建设局发出司法建议书,建议西峡县建设局在喷泉区周围采取必要措施,以防意外事故再次发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