记者陆一波报道:
邹先生为朋友李某向旅行社报名,并作担保。然而,李某出国后,却发生了“滞留不归”等担保赔偿的情况。为此,旅行社要求担保人履约,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。记者刚刚从闵行区法院获悉:
邹先生被判赔偿茶恬园国旅经济损失5万元。
2005年1月,茶恬园国旅与上航国旅约定,出境客源交由上航国旅合并出团。3月,邹先生代朋友李某向茶恬园国旅报名参加赴日旅游,周出具了“保证李某在日期间不发生‘滞留不归’等事项,否则赔偿15万元”的担保书。茶恬园国旅亦为李某的赴日旅游向上航国旅做出同样的担保。然旅行团在日本银座购物后,李某未归。因李某在境外滞留,邹先生向上航国旅支付了5万元。经协商,确定茶恬园国旅赔偿上航国旅10万元。为此,上航国旅又从茶恬园国旅的接团款中扣了5万元。
茶恬园国旅平白无辜损失5万元,当然迁怒于邹先生,故诉至法院,要求邹先生承担担保责任,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。